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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保驾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06月12日 17:51   来源:山西日报   徐补生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每到这一天,全国各地都会举行各种纪念活动。笔者注意到,今年最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出台了“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而在山西,省法院召开“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会表示,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就传递出一个信号,让司法保驾生态文明建设。

  法制文明是现代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志,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单纯依靠人类的道德约束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是不现实的。这就使积极推动法律体系的建设,以期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正义性来推动生态文明的发展成为必然选择。让司法更深度和大力度介入,起到保驾护航作用,不仅是保障环境法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且在预防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中具有约束力和威慑力。

  笔者还注意到,2016年至今,全省法院共依法审理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386件,审结322件。这是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也是司法保驾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更值得称道的是,为强化涉生态环境案件审理工作,省法院制定并下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且与省环保厅联系协调,建立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审判专家库。

  其实,直到2015年初,我省始有太原市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为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依据为“两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自2013年6月19日起实施。案例则是,太原市杏花岭区一不锈钢渣洗选厂负责人李某,因没有环保手续而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铬的液体,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当庭表示不上诉。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一改变,实质是降低了企业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体现了从严打击的立法精神,同时极具可操作性。可为什么不少地方的“污染环境罪”第一判落槌之时距离实施之日较长呢?因为彼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与今不可同日而语,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更谈不上紧密。由此更能看出,近几年为了保驾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介入的步伐之快、力度之大、效果之好。

  法律要让人敬畏,不在于立法之严,而在于执法之严。再好的法律,如果不严格执法,就只会成为摆设。记得北京“APEC蓝”曾让人津津乐道,因为成为国人心病的雾霾,在北京APEC会议期间一扫而光。不是天帮忙,而是人作为,这与当时环保部官员下大力气深入北京及其周边地区展开督查,各地倾力配合、严阵以待大有关系。更关键的是,那时谁能想到而今雾霾就会已然变得少见了呢?这再次说明,“APEC蓝”不是不可遇,就怕不去求。

  从发展现状看,先天条件不足,是山西生态环境建设的难点。同时,由于发展方式粗放,留下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累累伤痕,使山西生态建设任务更加艰巨。从地理位置看,山西自古以来就是战略要地,拱卫京师,在环境污染治理上也是如此。尤其在大气污染上,山西和首都北京可谓“同气连枝”。因此,山西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及早采取更坚决的行动,既要把转方式与抓环保紧密结合起来,也需有制度保障和司法服务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徐补生)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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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17:51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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