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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驾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15公里

2018年05月31日 07:22   来源:北京晨报网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同时还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说明。

  今后,滑板、滑轮、平衡车等或将禁止上路使用。此外,共享单车随意乱停乱放,将受到惩戒,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机动车范围

  快递外卖等车作为机动车管理

  今年3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在审议中,曾有多位常委会人员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涉及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从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快递、外卖用车绝大多数也属于机动车,条例草案规范机动车内容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范围。但实践中,一方面,公众关注度较高,对其违反交通管理反映强烈;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并明确销售环节的执法主体。

  为此,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条例草案中,建议同时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因为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机动车,因此,将条例草案有关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的内容移至实施办法。

  滑轮平衡车

  滑板滑轮平衡车或不得上路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提出,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对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将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而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则授权政府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行业用车管理办法。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新增了“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的规定。另外,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指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

  未纳入产品目录不得销售和上牌

  二审稿中提出,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纳入产品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为了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二审稿还特别提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此外,二审稿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同时考虑到在非机动车道没有对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行驶速度过快,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在二审稿中增加了一条内容,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

  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影响通行可罚企业3万

  二审稿中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罚。同时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此外,法律责任中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审稿中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北京晨报记者 邹乐

(责任编辑:王惠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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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07:22 来源:北京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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