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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2018年04月19日 07:48   来源:中国质量报   

  □黄晓锦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第27条第1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27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3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35条)。企业违反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6、37、38条)。

  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确立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在总结局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1988年《标准化法》确认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体现了政府主导标准化资源的配置,不利于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标准备案制度日益显示出其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一面,需要加以改革。

  2011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规范了企业自我声明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决定选择重点消费类产品开展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试点工作。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2014年12月17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决定在上海、浙江、福建、山东、重庆、深圳、成都七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试点工作。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2015年9月14日,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制定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并计划在2017年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上述试点工作不仅为修改后的《标准化法》确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而且是理解、解释修改后的《标准化法》有关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内容的直接依据。

  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内容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包括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间、公开中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自我声明的监督。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标准信息、产品信息、时间和地点信息。标准信息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执行的标准是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除了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还应当公开企业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公开标准指标的类别和内容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自主确定,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企业可以不公开生产工艺、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采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采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主要指企业通过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形式对产品的功能、性能、执行标准、技术特点和质量水平等特性所做的承诺性明示。企业已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仍鼓励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时间:企业应在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公开销售之前,将产品和服务明示执行的标准信息公开。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企业有权依法自行确定公开标准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有权对公开标准信息进行修改、更新;(2)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企业对公开标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3)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监督方式包括:任何单位、个人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监督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监督。各单位、个人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监督通过其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企业相关违法行为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监督通过主动监督的方式实现,随机抽查是主动监督的重要方法。

  三、违反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法律责任

  违反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的标准;(2)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的标准是指企业违反上述有关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间以及公开标准信息不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要求。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同时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将违法行为和改正的情况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包括两种情形:(1)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符合强制性标准,但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上述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上述行政责任包括记入信用记录并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如果危害较大,应当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直接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前述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企业的产品、服务符合强制性标准,但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标准与法治问题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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