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当立法先行

2018年03月27日 16: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制图/李晓军

  编者按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健全生态文明体制。

  如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也成为今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大会期间,《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请他们从各自的视角作出解答。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以更加有效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新修订的宪法明确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

  如今,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一些全国政协委员指出,面向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征程、新目标和新要求,针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迫切需要强调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生态安全面临诸多挑战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河南省委会主委高体健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时期,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逐渐出现和解决的环境问题,已在我国集中显现,并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

  高体健认为,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与现有供给优质生态产品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面临着诸多挑战。

  例如,生态空间遭受过度挤压和持续威胁:城镇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占用生态空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河流水电水资源开发等,直接割裂生物生存环境的整体性和连通性;我国森林覆盖率和单位面积蓄积量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约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存在退化问题,草原超载过牧现象严重;湿地面积不断萎缩,生态功能降低或丧失;近海生态环境恶化,自然岸线保有率仅为37.6%;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

  高体健指出,我国生态安全还面临着其他方面的挑战,包括: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较低,水环境质量差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生物多样性加速下降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城乡人居环境恶化,气候变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在维护生态安全的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还存在突出问题。

  “生态保护与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短期内难以见效。因此,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保护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以保障生态空间、提升生态质量、改善生态功能为主线,逐步建立健全维护生态安全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高体健说。

  生态文明立法体现宪法宗旨

  一些委员在提案和建议中,都提到了生态文明立法工作。

  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谷树忠看来,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放在依法治国这个新的历史阶段中来推进。

  “包括资源治理、环境治理、生态治理和空间管控等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污的根本要求,是持续高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早日建成美丽中国的内在要求。”谷树忠说。

  谷树忠认为,开展生态文明立法工作是国家宪法宗旨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是根本大法,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生态文明建设便有了宪法保障。在此基础上,配合此次修宪,梳理出一个对所有主体都适用的基本法即生态法,促进环境保护法向生态法方向发展,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建议,制定生态法。

  谷树忠同时指出,开展生态文明立法工作是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相比,与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迫切需求相比,特别是与持续、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相比,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及其创新较为滞后,导致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工作中“发力心虚”现象的出现。

  “在开展生态文明立法工作时,应当对相关法律进行重点梳理。重点对出现打架现象的法律及其条文进行系统梳理,争取通过制定生态文明法得以消除。”谷树忠说。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使之作为专门法,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改造,使其与专门的生态文明立法一起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李朋德同样建议,尽快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立法工作。

  尽快修订资源环境法律法规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百年大计,需要持之以恒地依法推进。我国资源环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保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目前的资源环境法律存在诸多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目标和要求明显不相符的问题,存在法律规定严重滞后、法律间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根据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进行修订。”谷树忠说。

  谷树忠认为,近期看,有多部相关的法律迫切需要修订:修订水法,将河湖长制、流域管理、PPP模式等内容纳入;修订矿产资源法,将生态红线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关系纳入;修订土地管理法,纳入土地污染治理、耕地休耕轮作、国有土地资源资产配置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修订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督察、环保党政同责、区域环保机构等内容纳入。

  皮剑龙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的构成,既需要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法,也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内容。

  皮剑龙建议,除了制定生态法,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之外,同时对应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表述。

(责任编辑:杨秀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