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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的意见》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03月26日 17:23   来源:昆明日报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督查机制建设,巩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成果,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监管水平等工作提出了意见。

  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机制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力亲为抓督察长效机制。建立“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包案制度,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突出环境问题实行包干负责,各包片包案负责人对挂片分包的案件负总责,要做到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亲自处理。

  此外,在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的基础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

  构建群众举报处理问题常态化机制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构建群众举报处理问题常态化机制。

  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设立独立的环保信访工作机构,固定信访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完善市、县两级信访投诉举报平台,加强“12369”“12319”“市长热线”“微信举报”等工作。对群众反响大、矛盾突出、重复信访次数多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全面排查,对症下药,使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其中,要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落实压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工作机制,实时监测,实施空气质量周通报月排名制度,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

  健全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联动工作机制。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空气质量预报为重点,每季度对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对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甚至大气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的县(市)区,及时提醒并指导其采取措施。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实时相互传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加强信息共享共用。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意见》指出,要持续保持环境执法工作的高压态势。对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各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严管重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向社会公开“黑名单”等手段;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报请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退出市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决定的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构建与新时期环保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体系。以环境投诉、网络舆情和监控数据为基础,结合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技术分析,快速确定重点执法区域和监管对象;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追偿—评估—诉讼—赔偿—修复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整链条,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和网格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整改辖区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的隐患问题,确保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强化环保与司法联动,完善环保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有奖举报、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处置力度,推进环境执法监管规范化、效能化。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意见》提出,要明确问责范围、厘清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环保职责,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形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联动配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党纪国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相关法规制度严肃问责。(董宇虹 )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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