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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尴尬事

2018年02月22日 14:20   来源:中国质量报   

  □胡立彪

  春节下饭店聚餐如今已成风气。原因无非两点:一是日子好过了,大多数人吃得起饭店;二是过节亲朋好友众多,在家里招待太麻烦,而饭店不仅地方宽敞,饭菜做得也好,还不用收拾,大家带嘴去就行了。简而言之,一有钱,二方便。当然,方便是用钱买来的,而且还不便宜,这一点必须强调。

  而强调这一点,也是为了探讨一个重要的问题:自带酒水问题。春节期间,上海一位消费者请亲友到一家饭店吃饭,自带了两瓶红酒,结果最后结账时饭店收取了100元的“酒水服务费”(即俗称的“开瓶费”)。他有些不满,就向媒体反映了这一情况。媒体进行调查后发现,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额外费用的餐饮企业虽然并不普遍,但也不在少数。早年“开瓶费”的叫法基本绝迹,取而代之的是“酒水服务费”“器皿使用费”等名目。媒体报道再次让自带酒水问题受到舆论关注。

  其实这事早就讨论了多少年,在2014年的时候官方以出台法规的形式给这个问题定了性。2014年2月,最高法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向“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条款说“不”。2014年末,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禁止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以及设置“最低消费”。

  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的事还是出问题,说明执行不力。媒体调查发现,几年来,仍有不少企业置相关规定于不顾,还在明里暗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额外服务费用,原因在于这种违规行为至今无人来管。也就是说,目前并没有哪个监管部门或具体机构明确表示对餐饮企业的“开瓶费”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商务部和发改委发文后,工商部门无法执行,而商委部门又没有执法权。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更没有执法权,只能向各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而且,就算有部门监管,从法规条文看,既缺少细节规定,也没有强制性,如企业执意不听,也拿它没办法。

  显然,规定差不多沦为一纸空文。对于这种现实,也不必责怪监管部门不作为,他们的难处在于,实在是不太好意思较真地管。自带酒水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市场问题,在国际上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但它在我国至今却还是一个显性问题,这只能说明我国餐饮市场还不成熟,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既然我们同意,“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那么我们就应该让“市场的归市场”。也就是说,解决自带酒水难题的钥匙在市场手里,而不在政府权力或其他什么人手里。这些年民间动辄呼吁政府出面管这事儿,实在是找错了对象。现在政府出台了规定,却面临监管上的尴尬,愈发证实这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

  既然去了饭店,最好还是尊重它的功能,以及达成其功能的一些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应该明白或习惯于以契约自由为基石的经济规律和法则,正确对待同样需要“吃饭”的饭店,正确对待它的酒水及其价格。如果进酒店可以自带酒水,也就能像小品《不差钱》里的赵本山那样把什么都带进去。食客是自由了,可这种自由却扼杀了服务业得以存在的基本理由,这倒也并不是因为它们在某一消费及服务项目上从此被剥夺了剥削的自由,而是因为你看上去实在已不再需要它们了。

  据了解,在欧美等国家,“谢绝自带酒水”、对“自带酒水”进行收费是比较普遍的做法,但基本都没有相关规定对其明确禁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在不都在讲与国际接轨么,看看国外怎么办,我们学一下就行了。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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