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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禁止险资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2018年01月23日 07:11   来源:证券日报   

  主持人左永刚:当前,各部门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严加防范。近日,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强调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但同时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保监会称,已在密切关注险资另类投资快速增长带来的风险隐患

  ■本报记者 傅苏颖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在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针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风险控制不足的问题,监管层将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控制。

  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64706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从总体上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可控的,但是其风险仍然不容忽视。

  徐承远认为,针对存量债务,险资持有融资平台的相关资产面临全面审查,可能会对部分风控能力较弱的保险公司的短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但有利于保险机构抗风险能力的提升。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应当进行逐笔排查,确认目前存量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整改,妥善处置;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后续风险监测。

  针对增量债务,徐承远表示,由于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将等同于一般国企的融资行为,地方政府信用的重要性在保险机构项目审核中将弱化,有利于建立有效的金融市场风险定价机制。

  根据规定,险资通过债权方式向融资平台投资的,需要对合规性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地方融资平台的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PPP等创新业务模式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要求强制赎回投资本金。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调研员、副处长段海洲1月22日在保监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险资的另类投资占比仍在稳步提升。

  当然,另类投资中存在的风险也同样受到市场和监管层的关注。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任春生曾表示“已在密切关注另类投资快速增长带来的风险隐患”。

  徐承远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另类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首先,部分险企过于关注短期收益,采用高杠杆高风险运营的方法,博取短期高收益,可能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次,部分险企在投资过程中风控措施不足,尽调不够,不关注底层资产质量,没有及时发现资产存在的风险。

  徐承远认为,在与地方融资平台相关的另类投资中,主要的风险是上述第二类风险,即在投资过程中不注重融资主体和项目本身质量,风险评估不足,过于迷信地方政府的“保函”“安慰函”。对于此类问题,《指导意见》已经提出了整改方向,即开展创新业务时,将投资收益和投资标的业绩挂钩,不得要求强行兑付和固定投资回报,风险自担,打破对地方融资平台“刚性兑付”的迷信。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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