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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打击房企“捂盘”:取得预售证10天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销售

2018年07月10日 13:5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7月9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通知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以及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等四大方面内容。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通知要求在销售现场公布7大类信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相关材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账号;销售房屋已经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说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房管、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16种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3.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4.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5.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6.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7.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8.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用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9.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

  10.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11.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12.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13.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14.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1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6.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通知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提供“首付贷”等其他金融服务,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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