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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定性骚扰形式引争议 被骚扰者大多数沉默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8日 13:55
贺莉丹


    沉默的大多数

    “大量的性骚扰处于隐秘状态,很难去统计,事实上绝大多数被骚扰者都选择了沉默。”周美珍告诉记者,唯尔福妇女儿童热线中电话最多的是来自职场的性骚扰。

    相较于公共场合发生的性骚扰,职场发生的性骚扰似乎更可以被称为“难言之隐”。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从1992年到2002年的10年间,红枫接到526个有关性骚扰的咨询求助电话,主要人群是公司职员、工人、学生和公务员,而职员占到了总数的1/4。调查显示,性骚扰的发生场地以职业场所为主,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占总数的32%,来自同事的占16%。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骚扰者一旦站出来,人家会问,干嘛骚扰你,不骚扰别人?这样一来,更多的人不愿意承认自己受到了性骚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荣维毅感叹。在荣维毅的解读中,性骚扰不是一个性问题,而是一个权力关系问题,其背后折射了社会文化的沉积与两性关系的不平等。

    对于遭遇到职场的性骚扰的女性而言,进退皆难。“由于职场中的性骚扰往往发生在隐秘的空间,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造成取证困难,受害者往往迫于权力控制选择忍耐;而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一旦捅出去,总是责怪受害女性衣服穿着暴露、自己不谨慎等,对性骚扰的评议由此上升到对道德层面的审判。”徐安琪告诉记者。

    研究性骚扰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早就发现,许多跨国公司在本国的企业管理规则中都有禁止性骚扰的专门规定,然而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分公司的管理规则中,大多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些,都是法律不容忽视的真空地带。

    相比较公共场合和职场,家庭内发生的性骚扰更为隐秘,将于12月初正式推出的《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论证稿中特别规定消费者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家政公司员工,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在周美珍看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骚扰仍是个值得探索的命题,周美珍接触到好几例女儿在童年时期遭到父亲性骚扰的案例,触目惊心,“这是伴随她们一生的心理阴影,这些被性骚扰过的女孩大多都有过自杀倾向,女儿一听到父亲的脚步声就害怕到把门锁上,她们的整个童年生活在恐惧之中,到了成年就急着逃离家庭,她们不自信,和异性一直处理不好关系,直到现在还是和父母有隔阂,有时甚至产生报复的心理……”

    高校也成为性骚扰发生的一个特殊区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李莹就曾接到过两例某著名大学知名教授对其女学生的性骚扰投诉,在李莹看来,这些女学生的处境相当无奈,“这可以说是一种交换型的性骚扰,她们面临完成学业、让导师帮助介绍工作等现实问题。目前我们给她们的帮助是让她们学会自我保护,并做录音、录像等证据搜集工作”。

    就在今年3月,北京某美院的学生木某利用单独与头像女模特张某在教室里作画的机会,用双手触摸女模特胸部,并出言不逊。张某认为,骚扰者的行为使自己在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以致无法再从事模特工作,于是以性骚扰为由起诉木某,要求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最后法院以“侵权纠纷”立案。

    作为女模特张某代理律师的李莹告诉记者,“我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强,在受到性骚扰之后及时报案并向学校反映,警察过来了,骚扰者自己也承认了,公安机关对他作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

    几经波折,原告张某最后还是接受了被告的庭外和解,这是一个权衡的过程。“我的当事人考虑到公众对性骚扰的认可度还不够,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她很可能会被公之于众,直接影响到家庭及个人发展;何况,重庆的文静案也给了她一个教训——看吧,只要站出来都没有什么好结果!”在李莹看来,中国迄今为止公之于众的性骚扰案例其结果都并非尽如人意,这也影响到后继者们的选择。

    “屡判多败”的结局

    就在今年9月底,重庆市一中院对巴南区南湖小学女教师文静状告校长胡某短信性骚扰一案的二审进行了不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文静败诉。

    曾专程赶到重庆为文静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徐维华回忆此事时仍唏嘘不已,她用“不可思议”来形容当地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

    让徐维华至今印象深刻的细节是:文静向巴南区反映遭受性骚扰的情况、递交材料,前前后后跑了14次,让文静失望的是,区教委相关工作人员说,发发短信、摸摸屁股也算性骚扰?不好说吧!而当地某干部威胁文静说:只要你还在南平镇,我捏也要把你捏死!

    徐维华用“遍体鳞伤”向记者形容原告文静遭受的伤害——几乎没有朋友,孤立无援,在案子还没判决时丈夫就跟她离婚,家庭破碎。文静的代理律师,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林告诉记者,目前文静仍在巴南区南湖小学,她已向学校请假,还在等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结果。

    自喻以“空降部队”方式参与援助文静案的徐维华强调自己在重庆当地并没有什么资源,原告方在取证过程中也未得到当地任何机构提供的积极帮助,“所到之处不是避而不见,就是大门紧闭”。徐维华提供的一个例证是,当时法院并未按原告的申请为原告向联通公司调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原本有几百条的短信只能保留手机上现存的19条,影响举证效果;而在同样的举证时限内,被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结果调取到了80条信息。

    对此说法,巴南区法院方面的解释是,当时恰逢重庆召开亚太地区市长峰会,联通公司的网络大范围检修,无法调取相关短信。

    在徐维华的印象中,目前进入司法领域的性骚扰案件过程往往异常漫长曲折,并往往“屡判多败”,在她看来,执法环节跟立法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除了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法律修养之外,他们在社会性别视角方面的缺失、对职业场所发生的性骚扰的特殊性体认不足等等,都是影响公正的重要因素。”

    向相关部门投诉职场性骚扰案例的只是冰山一角,而其中愿意用司法手段捍卫个人权益的更是凤毛麟角。曾在北京第一起性骚扰案雷曼案中担任被告方代理律师的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煊告诉记者,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是偶发的,职场的性骚扰则长期存在,对当事人的精神伤害程度也更深;而在性骚扰诉讼中,原告方的取证相对于被告方更为艰难。

    在被媒体披露的十几例性骚扰诉讼中,原告面临的情况大多面临败诉窘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法证明“性骚扰”的发生,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员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被媒体报道为我国第一次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此案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当事人还丢了工作。

    事实上,鼓励让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已是国际上防止性骚扰的一项通行做法,比如,日本规定雇主有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处罚;《瑞典平等法》中除了禁止雇主对其员工进行性骚扰外,还规定雇主有责任调查员工提出的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再次发生。

    在美国,相关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

    “在国外,对高校和企业雇主的责任都有规定,如果高校和企业发生了性骚扰,却缺失防止性骚扰的规定或没有建立相应的性骚扰投诉制度,高校和企业无法免责。”李莹强调。

    在当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推动单位责任制的建立?如何推行中国本土化的防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答案是,我们仍在路上。
 
来源:文新传媒/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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