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定性骚扰形式引争议 被骚扰者大多数沉默 _产业市场综合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中国经济网 > 产业市场 > 产业市场综合 > 正文
 
上海界定性骚扰形式引争议 被骚扰者大多数沉默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8日 13:55
贺莉丹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2006年10月25日下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界定了5种具体性骚扰形式。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国性法律,不可能太具体,各地情况也不同,可以细化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上海这样做是先走了一步,对性骚扰的界定也比较具体,将来可供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时参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如此表示。

    8年立法征程

    此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

    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惠熙荃的解释是:“草案没有用概念形式界定性骚扰,而是列举了性骚扰的5种形式。我们还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性骚扰的司法解释。”

    时间追溯到199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陈癸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执业医师法》时首次提出了“惩治性骚扰”。

    1999年3月4日,包括陈癸尊在内的32位人大代表提交相关议案,指出“性骚扰在医疗过程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广泛存在”。这成为反对性骚扰在中国最高权力机构议程上的第一次亮相。

    尽管随着性骚扰日益受到公众关注,但两次提案均未成功。从那时算起,性骚扰进入立法体系已走过了8年坎坷征途。

    “2002年,我们开始着手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这方面呼声比较高,所以增加了有关性骚扰的内容。当时的争论有两点,首先是国际上对性骚扰并没有统一定义,其次是如果过于突出性骚扰,整个法律看上去将很不匀称。所以我们就是寄希望于地方性法规和专门领域的法规能将性骚扰细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成员杨大文回忆。

    在去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最引人关注的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但在很多研究性骚扰的学者看来,法律文本与现实操作仍有不小差距。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徐安琪说,性骚扰进入立法程序的警示意义更大一些,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立法需要明确用人单位防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她建议,在员工准则中必须强制性规定,如果职员在外出公务活动和工作过程中遭遇性骚扰,应对性骚扰实施者处以警告、道歉或降薪;如果是上级对下属性骚扰,应一律调离领导岗位,直至开除,下属不会因为投诉被打击报复。如此一来,才能保障被骚扰者的合法权益。

    界定争端

    上海某广告公司以该公司英籍总经理詹姆士在参加国际会议期间,对新加坡女性员工实施性骚扰为由,解除了詹姆士的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

    2005年9月中旬,这起上海首例因性骚扰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詹姆士对异国女性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处于待定状态,因此公司不能据此解除詹姆士的聘用合同。

    这是对性骚扰认定难的一个典型例证,而学界与司法界的争论也从未停止。

    巫昌祯理解的性骚扰,是“对方不情愿的,带有伤害性的、性色彩的淫秽行为,性骚扰可以表现成抚摸、搂抱、亲吻等,可以表现成在语言上用下流的语言或表情暗示,或在视觉上暴露性器官挑逗对方,这种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让对方性的羞耻心受到很大伤害”。

    在此之前,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涵盖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如哥斯达黎加、法国、以色列、卢森堡、菲律宾等国家,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美国、印度等国家则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

    以美国为例,这个最早提出性骚扰的国家,在1964年就将性骚扰写入《人权法》,在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首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性骚扰被看成性歧视的一种。难以忘却的是,日本三菱公司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的分公司因性骚扰事件而遭到300多名女工的起诉,结果公司掏出1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才将此事平息。

    “美国对性骚扰的定义讲到了点子上。无论如何,性骚扰造成的主观感觉很重要,它起码是不受欢迎、违反对方意愿的与性相关的行为。存在的一个争论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视觉骚扰属于性骚扰,但有些国家对性骚扰的认定就包括了表情、神态、眼神等。”巫昌祯解释,在美国,上司的办公室要求透明化,男老师跟女学生谈话要求打开房门……这些细节已深入人心。

    巫昌祯也承认,理论上划归为性骚扰的视觉骚扰,在实际中很难取证。在美国,对类似视觉骚扰案件的经济赔偿高昂到让人咋舌,比如Valmart超级市场的老板曾因淫秽目光对女雇员作了冒犯后被法庭处以5000万美元罚款。

    在中国,对性骚扰立法呼声甚高的一年多时间内,对于衣着暴露、说“黄段子”是否归入性骚扰等问题引发公众争议不断。

    在上海市妇女干部学校副教授、上海唯尔福妇女儿童热线负责人周美珍看来,不指名道姓的“黄段子”中往往牵涉到与性有关的内容,只要在场的女性表示不接受,就属于性骚扰。但杨大文则认为,性骚扰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的,要有明确受体,“黄段子”往往没有具体指向,因而不能算是性骚扰。

    另外,难道只有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吗?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一直呼吁倡导对男女实行“平等保护”。学者杨大文表示,国际上认为性骚扰呈现出性别中立化的趋势,即实施性骚扰的主体不仅可以是女性、男性,在同性之间也会发生性骚扰。对此,巫昌祯的解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针对女性的基本法,如果在未来出现了一部专门的《防治性骚扰法》,自然将囊括女性对男性及同性间的性骚扰等情形。

    网络间关于性骚扰立法将造成“社交恐惧症”的讨论也不绝于耳。“防止性骚扰的意识太强,无意之中造成了这样的结果:男性不知如何是好,女性却因此遭受损失。”《科学》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工作场所两性友情的障碍”的文章,作者表示担忧。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近期的一则报道称,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性骚扰案件使男女职员之间相互怀疑,造成关系紧张,因此工作场所出现了男女“分离”的迹象。但周美珍认为,“社交恐惧症”的说法有夸大的嫌疑,性骚扰立法并不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
 
来源:文新传媒/新民周刊


24小时排行

产业市场近期专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