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欢迎您和我一同走进《文化名人访》2012部委网上访谈。最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应该如何更好的解读,让我们一同来对话今天的节目嘉宾,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先生。您好,王司长,欢迎您。  [04-19 15:21]

王自强:您好,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下午好。  [04-19 15:22]

主持人:综合来看,这次的修改稿,与以往的现行的《著作权法》相比较,从哪些主要的方面有一些变化呢?  [04-19 15:23]

王自强:这次修改草案,应该说变化还是比较大的。两个方面:一是从形式上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二是从内容上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从形式上来看,整个《著作权法》的体例结构做了较大的调整,由原来的六章61条,调整到现在的八章88条。从内容上来讲,应该说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权利人,包括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台他们的权利权项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第二,增加了著作权行使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第三加大了保护力度,比如说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提高了侵权责任的赔偿力度。总体上来讲,这次草案的修订和原来的现行的《著作权法》相比还是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  [04-19 15:23]

主持人:很多观众关注一个话题,《著作权法》修改之后是不是实现了法律层面的提升?  [04-19 15:24]

王自强:这个话应该这么讲,现在的法律草案和现在的《著作权法》是不是实现了制度层面的提升。如果说从草案本身来讲,肯定和现在的《著作权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他们一致认为这次法律的修改,草案和原来的现行的《著作权法》从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04-19 15:25]

主持人:具体的内容咱们也在后面的话题来具体聊。征求意见稿将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个改变是什么原因?  [04-19 15:26]

王自强:关键原因就是现在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实际侵权盗窃屡禁不止,现在的法律制裁没有真正遏制侵权行为。这次赔偿标准的提高,就是要提高侵权的成本,降低维权的成本。  [04-19 15:26]

主持人:标准提升之后,对于整个市场的规范应该说有很积极的作用。  [04-19 15:27]

王自强:当然,这是一种在调整过程中的愿望,当然最后结论能不能被通过,还需要通过社会公众权利人、使用者进行论证,无非是我们在这个草案里很大程度听取了社会各界,包括司法,包括权利人的意见,也包括理性的使用者。因为打击盗版对于合法的使用者来讲也是保护的,所以我们仅仅是把他们的一些诉求写进了这部法律草案。  [04-19 15:27]

主持人:有网友说草案通过之后,对于图书出版市场会不会有影响,比如图书馆去买书的时候,图书的价格是不是就上涨上去了?  [04-19 15:28]

王自强:我觉得得不出这样的结论。实际上任何的出版物的成本是跟数量有关的,当我卖100本书,当然相对价格就会高,盗版被打掉以后,找回他自己的市场,实际最后在市场销售的时候可能就不是100本,可能是200、300本、400本。每本书的价格成本是在降低的,盗版恰恰是增加了每本书的成本,加强了处罚力度并不意味着图书的价格要提高。  [04-19 15:29]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位网友的担心有点多余了。  [04-19 15:30]

王自强:这个担心我认为是合情合理的,当然从经济学的角度,保护水平提高了,“单位”成本降低了,这些出版社也应该给社会和公众一个合理的价格。  [04-19 15:31]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一个网友关注的现象。草案当中提出了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解决一些权利人的权利无人管理、无法实现的现象,但也有网友质疑这种制度会是版权人“被代表”。  [04-19 15:32]

王自强:首先我要讲的是,对于权利人,包括对社会观众这种反应,我认为是正常的。但这里面有一个前提,“被代表”首先是在集体管理框架下才有“被代表”。什么叫集体管理?集体管理针对的是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什么叫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呢?就是说著作权人知道自己的作品在权利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者使用,但是不知道具体谁在使用,也控制不住这种使用,同时也不能从这种使用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机制来帮助著作权人去授权,去监督使用者,而且从使用者那里取得合理的报酬,实际上著作权人空有所为的绝对权,实际也是实现不了的。能够实现的权利比名义上的权利更有意义。再有我还想说一下,著作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它既然不仅仅是一种私权,那么著作权被限制,就是一种天然的事情。  [04-19 15:32]

主持人:在草案当中增加了“查封扣押权”,这对于打击盗版可以说是一种新的力量,有哪些部门可以去行使这个权力?  [04-19 15:35]

王自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比如说中央是由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是由地方的人大和政府确定的,情况不一样,关键在于各级有权政府把这个权力赋予什么样的执法机关。我这个指的是行政,当然司法权力非常清楚,就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  [04-19 15:36]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说除了增加行政部门的权利之外,还增加了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这两个概念怎么来理解?  [04-19 15:37]

王自强:这次修法对于作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唱片、电视台、电台的权利都有所扩张,出租权是给予影视作品这样一个特定的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当他的影视作品被制成录音制品的时候,又被别人拿去盈利,著作权人应该从这种出借行为里获得权益。被表演的权利应该说是过去就有的,表演权指的是唱片,这次增加了表演权和广播权。当一个唱片制作完成之后,不是在卖光盘,而是别的机构通过机械设备再现唱片的时候,这叫机械表演,过去唱片没有这个权利,这次修法赋予了唱片这样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的赋予,对于唱片业的发展将起到一个很积极的作用。  [04-19 15:38]

主持人:在草案当中增加作者的出租权,可以说在与国际接轨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也有很多层面的意义。  [04-19 15:40]

王自强:中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也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在这些国际公约里,都对作者、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规定了基本的权利。实际上这部法律是90年代制定的,我们是在90年代以后才加入国际公约的,而且现在国际公约本身也在不断的完善,现行的法律对于权限的规定和公约有些是有差别的,这次修订实际上是使我们与国际公约保持了一致性。从这方面来讲,是有非常积极意义的。  [04-19 15:41]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关注到草案的第68条规定,其中讲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这些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这是不是意味着网站并没有审查盗版的义务?  [04-19 15:43]

王自强:可能是这个网友没有很好的理解法律的规定,首先我要讲这不是68条,而是69条。而且这里面讲的是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不承担审查义务,这里面反映的是技术中立原则和过错原则,这是两个原则的体现。意思是说我作为单纯的技术服务,我根本不可能知道我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西是什么。还有一个问题审查是什么?审查是有标准的。比如说您是一个作者,我是一个网站,您写了一篇文章,通过我的网站传输出去,我怎么审查,我的标准怎么来界定你是侵权的。实际他也没办法审查,缺乏一个参照性,而且我提供的是一个完全的技术服务,这里面就不承担审查义务。  [04-19 15:43]

王自强:但不承担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两回事。我举个例子,你提供作品我来给你提供平台,通过我的平台从网络传播出去。如果某一天比如说《非诚勿扰》通过我上传的时候是影视作品,同期若干个《非诚勿扰》都通过我传播出去,而且都是影视作品,应该注意到同样的作品、同样的内容会有不同的人提供吗?他就应该考虑到应该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注意义务,他就应该承担责任。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两个概念,而且我们这里讲的是单纯技术服务,强调的是技术中立。比如这个技术服务有五个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产生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如果五个服务商最后提供服务的状况不一样,就产生了主观因素,主观因素不是仅仅单纯提供技术服务,就不适用于69条的规定。他就要承担直接责任,提供作品或者是连带责任。比如百度文库,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服务,已经有内容在里面,不适用于刚才我讲的69条的规定。  [04-19 15:44]

主持人:聊完关于著作权方面的一些内容,咱们也聊一聊关于音乐版权方面的关注点。先来看一看一些音乐人的观点。首先是音乐人小柯,“第一次看见草案后一夜没睡”,可见《著作权法》对大家的影响多大。“音乐人都是用生命在创作,今天却有一个白纸黑字的规定堂而皇之的剥夺了著作权人,我们应该联合起来”。  [04-19 15:48]

王自强:不仅仅是小柯,还有高晓松,还有宋柯,包括谷建芬老师。我认为,他们这样的观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每个人都可以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评价这个意见稿。  [04-19 15:49]

主持人:您刚刚谈到了高晓松老师,咱们也看看高晓松老师的观点。他说“这样的规定产生的后果是幕后创作者被迫都会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再看看谷建芬老师的观点,“对于版权这个事我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要解决,虽然不太容易。我做人大代表十多年,每次的提案都跟版权有关,音乐人要觉悟起来,要学会管理自己,以免被别人管理”。  [04-19 15:50]

王自强: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解读,但是有一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事物的本原——这部法律想解决什么问题?首先是想保护作品的权利,这是前提。第二是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最后的目的是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公众的文化精神需求。所有的观点必须往这个地方归集问题。音乐人在著作权里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音乐人有三个概念,一个是词曲作者,二是唱片制作者,三是表演者。这三个不同的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利益是不一致的。音乐人首先要搞清楚自己代表的是词曲作者,还是代表唱片和表演者。发言意见的专家可能把自己的定位没有定位清楚,当一体化的时候自己就非常模糊。音乐人、唱片公司和表演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利益是不同的。  [04-19 15:53]

王自强:谷建芬老师讲我们作为权利人不希望被管理,大家要注意,集体管理不是一个行政机构,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只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别人使用,但是不知道谁在使用,而且也控制不了这种使用,不能在这种使用中得到好处。这个使用的面是遍布在全国960万平方公里,个人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应该我们自己把它组织起来,形成自己的组织,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自己的自我维权的自助机构。但是现在的著作权人,他认为这是一个派生出来的。还有,集体管理,如果不代表所有的权利人的利益,他就不是我们现在法律上需要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两个概念要搞清楚。如果在实践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出了问题,就需要改造、完善。  [04-19 15:54]

王自强:如果集体管理组织出了问题,两种情况,一是本身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二是指法律规定的问题。回过头来讲,集体管理有了问题,是要废除这个制度,还是要完善这个制度。而且这个制度是不是要让一个权利人、使用者、公众都能接受的,而不是个别权利人和个别使用者和个别观众他自己认为应该如何。当然我知道,唱片委对这个问题反映出了很强烈的愿望,作为国家版权局,曾经跟中国音像协会联系,我们愿意跟他们在一起共同的交换意见,我们不希望“隔空对话”,更不希望“隔空打仗”。因为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完善这部法律,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来促进娱乐文化产业的发展,最终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是我们共同的目的。既然我们有共同的目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在一个理性的,相互都能沟通,把制度设计原委搞清楚,而不是在自己解读著作权法的角度上来理解。我们把不同的利益主体请来,放在一起,怎么破解现在难以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得不到利益,使用者最后处在侵权状态,这种两败俱伤的状态,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只会让侵权者获益。我们要追求的是互利共赢的局面,而且制度建设本身要达到这样的目的。  [04-19 15:55]

主持人:或许大家对草案的理解还有一些出入,但是表达一些不同的观点也是为了完善法律。  [04-19 15:55]

王自强:我们是非常开放的,我们是3月31号就把草案公布出来了。到了20天以后,我们才来接受媒体的采访,就是要充分让各种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充分表达出来,让社会和公众有接触意见的机会和可能,然后再把这些意见放在公开透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交换,从中找出基本共识,来完善这个制度。这部法律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这部法律草案没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没有各方面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我想这个法律制定出来一定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而且充分的征求意见,特别是不同的反面意见,这样我们从中可以找到共识,在碰撞过程中去认识真理,在互相互动中去形成共识。  [04-19 15:56]

主持人:确实还是有一些引发碰撞的观点。来看一看音乐人刘欢老师的观点,他说“在草案修改之前,获酬权就存在,从最新的草案来看,作者通过音著协获酬的钱想不想要都得要,作者丧失了对作品的支配权。这是让任何一个严肃的著作权人都没有办法接受的”。  [04-19 15:56]

王自强:我刚才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集体管理的权利一定是他难以行使的权利,他不知道谁在使用,怎么界定定价权。这个集体管理是自己的组织,如果他成为异化的话,已经违背了集体管理的初衷。我们也要去改造和纠正他的问题,只有大家在一起共同把自己的选择主张好,把自己的权利行使好,最后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才能使自己的作品被别人使用,能够从中获得利益,使用者也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现在问题是在操作过程中出新了问题,现在立法修改草案,叫顶层设计,叫制度设计。制度设计的时候我们就要把问题搞清楚,究竟问题出在哪儿。我这里就联想到一个问题,婴儿和洗澡水的关系。婴儿洗澡以后,水是要脏的,我们是把婴儿和洗澡水一块泼出去,还是把洗澡水倒出去把婴儿留下。  [04-19 15:57]

主持人:草案当中有一条规定引发了很多音乐人的反对,其中谈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鼓励盗版?  [04-19 15:58]

王自强:首先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历史有一个认识。这部法律是1990年9月7号颁布的,颁布的时候在原法的第39条规定,只要一个作品一经正式出版,录音制作者就是唱片公司简单讲就可以不经许可可以录制,但是要支付报酬。2010年修改的时候已经有进步了,只是把它确定在音乐,不能扩展到其他的作品。但是这套法律许可制度已经实施20多年了,真正的著作权人被限制,获酬权没有得到保护,这次修改就是48条规定的不具备条件不能使用,具备了条件再使用。应该说2010年的法律修订更进步了,这次的修订更严格了。在这个问题上我可以告诉大家,美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包括德国、南非这些国家或地区都有规定,美国和德国对这一条的规定都是不经许可就能使用,没有期限规定,也没有保留。如果说这样,不是说中国的制度鼓励盗版,而是全球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高的国家也在鼓励盗版了?我想大家仅从这点看就可以得出判断了。  [04-19 15:58]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他了解的消息和您的出入很大,他说参考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否将规定当中的录音制品出版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04-19 16:00]

王自强:我讲具体的年限,他们是有差别的。日本和韩国三年以后才能够首次录制,中国的台湾地区六个月。中国自己的法律在2010年法律一点时间都没有,这次增加了三个月。美国和德国我刚才讲了一天都没有,为什么?就是一个价值取向的,是利益平衡的问题。我认为日本和韩国这种规定首先他对作者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利,而且容易形成垄断。为什么这样讲?关于音乐的录制,为什么图书不行?道理非常简单,图书出来以后是文字作品,任何一个出版社如果再出的话,无非是编排精美一点,字形变化一点,内容是没有区别的。音乐作品不一样,音乐作品出来以后,不同的演奏者、演唱者,不同派系的演员可以不断地演绎。每出一个作品和原来的作品都不一致,实际是给这些艺术家演绎词曲以很大的空间。  [04-19 16:02]

王自强: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第一次录制的时候,一个作品出来有100家唱片公司要去竞争一个好歌的时候,我们想到的肯定是实力最强的一家,因为我们出得起钱。然后录制以后,那99家不能录制,说你们可以录制,要三年以后。实际上形成了这一家独大的垄断,大的垄断对权利人是什么影响?如果说可以录制的话,这99家有1/10愿意来录制,这9家录制以后要给权利人以报酬,这对权利人有利还是有害?如果说期限垄断以后,第一个本身再次录制的话不涉及首家录制的东西,是我重新找了乐团,重新找了歌手,重新去演绎不同的风格,给公众多提供了一个录音制品。如果把这个垄断起来,是不是就没有形成大公司的得利。究竟是哪种制度形成了垄断,我想也是不言而喻的。  [04-19 16:03]

主持人:目前草案正在向社会广泛的征求意见,问一下司长,争论的主要焦点在哪儿?  [04-19 16:04]

王自强:争论的焦点很多,现在我们看到的无非是大家在热炒的46条、48条、59条、70条,这几天我都在参考不同行业、不同权利主体的意见,他们的意见非常多。只是这种意见没有通过曝光的方式反映出来。我大概在十天前就看到有一个上海的律师,他说这次修改基本意见已经反映出来,其实不然。实际上,大量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都并没有暴露在显现面上。我们在微博上看到的已经是上百万条意见,但这种意见是网民的,都是一种感觉。我们收到的书面意见达到几百项,肯定比现在的几条规定大得多。比如说图书馆提出他的意见,互联网的提出他的意见,报纸期刊提出他的意见,网络出版也要提出自己的意见,还有音乐人和一般的文字作者,这些意见都在不断的向国家版权局反映。  [04-19 16:05]

主持人:新的著作权法将来出台之后,它在整个市场中发挥的作用应该说是很值得期待的。  [04-19 16:06]

王自强:我只能说:一个好的著作权法值得期待,如果著作权法修改不好,大家反而都希望它不要出台,关键是我们能不能拿出一个值得大家期待的草案。  [04-19 16:07]

主持人:我们非常期待,希望我们所期待的正是我们一直期待已久的内容能够和大家见面。  [04-19 16:08]

王自强:希望大家广泛参与,把大家理性的观点表达出来。  [04-19 16:09]

主持人: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今天和王司长探讨了很多,感谢您的精彩解读。我们也设置了一个专题来交流讨论,更多的精彩内容敬请您关注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  [04-19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