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梳理稿酬新规:适用数字新媒体 转载文章将需付费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议论。其中一条规定“新办法适用于数字新媒体,顺应市场呼声”在互联网界产生了广泛争议。由于数字网络发展很快,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没有统一的转载稿酬标准,造成很多作者和网络新媒体、产业界的稿酬纠纷不断,而互联网信息目前基本是免费提供的,如果互联网信息也收取报酬,供应方势必要将成本转嫁给网友,这样会不会致使媒体格局产生变化,网友会不会为此买账呢?中国经济网记者就《新办法》的一些焦点进行了一些梳理。

  首先,《新办法》提高稿酬标准和报刊转载稿酬标准,是与时俱进的表现。从1999年规定十几年过去了,物价上涨很多倍,工资也上涨很多,但稿酬标准不见涨,而且报刊转载现行标准为千字50元。此次提高稿酬标准和报刊转载稿酬标准,将原创作品的付酬标准从1999年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升为每千字100元到500元,将翻译作品的稿酬从每千字20元到80元提升至每千字80元到30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权利人的多年合理诉求。目前,除了文摘类报刊外,大量报刊也开办了文摘类版面。报刊转载摘编不需要原创报刊那么多人力物力,而且稿酬成本非常之低,而文摘类报刊发行量往往都很大,而这种低稿酬成本的转载和高利润的收入,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其次,《新办法》的标准对普通作者与使用者洽谈稿酬标准以及解决稿酬纠纷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实际上绝大多数作者没有能力与出版社、报刊社商议稿酬,很多出版社、报刊社也需要国家统一的稿酬标准,因此,在普通作者与使用者洽谈稿酬标准,可以运用“新标准”来解决稿酬纠纷用,有利于提高现有的稿酬标准。

  第三,《新办法》明确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稿酬收转的法定地位,理顺了部门规章与新的法律法规的一致关系。按照1999年的规定,报刊转载稿费找不到作者,由国家版权局指定由其下属事业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此规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抵触。依照法律规定,文著协是报刊转载稿酬收转的唯一法定机构,报刊稿酬收转是其法定职能,但实践中,仍存在个别代理机构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和文著协授权,擅自从事报刊稿酬收转业务。为此,新办法明确了报刊转载法定收转机构文著协。同时规定,报刊社向文著协交纳转载稿费后,就不再承担向作者付酬的义务了,对应转付责任依法转至文著协。而且文著协五年来,也在一直在这么做。

  第四,新办法适用于数字新媒体,顺应了市场呼声。由于数字网络发展很快,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没有统一的转载稿酬标准,造成很多作者和网络新媒体、产业界的稿酬纠纷不断。为此,《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数字网络环境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付酬”。这对文字作者与网络媒体意义非同寻常。当然按照法律规定,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不存在法定许可,需要权利人授权。但是传统媒体和网络对制定统一的网络转载稿酬标准呼声却有很高。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稿酬是否应该接轨是个难题。

  总体而言,制定出台新办法是好事,但是也有缺憾,即标准如何得到执行的问题,尤其是使用者不支付、不按照标准支付、拖欠稿费,权利人如何低成本维权?是否应该将报刊转载付酬问题与报刊年检结合,需要国家版权局研究考虑各方面的呼声。

(责任编辑:刘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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