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东枣庄市民王先生去银行存款时,有工作人员称其可以购买新型“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小,他遵照建议购买了5万元。事后才发现这所谓的“理财产品”根本不是存款,而是保险。如果提前取款,不仅没有收益,还要扣除相应的费用。王先生十分生气,立即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
枣庄市消协与保险公司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最终承诺,到期后按当时银行存款利率付给王先生本息,并给予王先生6000元补偿。一桩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可以选择五种方式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表示,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选择5种方式进行维权,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红灿说,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是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都有专门受理投诉的电话,消费者可随时拨打。消协接到投诉,在认清事实后,首先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时,消协支持消费者发起诉讼,并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当实际商品质量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的描述不符时,就构成了商业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维权。
选择违约责任赔偿来起诉,消费者的举证标准相对较低,但是无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选择侵权责任赔偿来起诉,消费者的举证标准相对较高,但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额度比违约责任更高。
调解起诉常遭遇“取证难”
我国广告法规定,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具有监督、惩罚的职能。特别对于广告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惩罚。产品质量法也规定,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可以采取惩罚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处罚违法企业却存在取证难、起诉难等诸多困难。
2011年年初,四川双流县年近70岁的江大妈在某商城参加某企业健康知识宣传。一入场,就被宣传人员热情接待,在进行了测血压等简单体检后,宣传人员严肃地告诉江大妈有“三高”症状,建议使用该公司专门防治“三高”的保健品,宣称该保健产品对防治关节炎、心脏病等同样效果奇佳,比专门的药物治疗还要好。
江大妈当场买了价值8544元该产品。在食用约4盒后,才想起查阅说明书,发现竟然是“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许可证”的三无产品。再找销售方,已经不见踪影了。
江大妈向消协投诉,但因该推销商不是当地企业,调解起来难度很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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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