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外艺术品投资的基本情况。
海外艺术品投资的历史悠久,早在18世纪就盛行于欧美,许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的资产组合中都配置了艺术品资产。上百年来,艺术品的交易模式基本延续传统做法。在英、法、得、意等欧洲国家,艺术品交易以拍卖模式为主;在美国则多以画廊模式为主。艺术品份额化投资在国外并不盛行。在国内相继成立文交所,兴起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时,海外也出现了类似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2011年5月31日,由华人财团出资成立了香港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该中心已经开展模拟交易,采用网上申购,T+0交易,非上市首日份额日涨幅限制为20%,上市首日份额涨跌幅限制为50%,交易佣金3%。,双向收取。
二、艺术品份额化或类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
1、并不具有证券的本质特征。
艺术品份额化与证券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深圳文交所的“拆分模式”,还是天津文交所的“份额化”,其运作模式都是将凝结在艺术品之上的“财产权”打包,等额拆细,形成“分拆权益”面向投资者发售,投资者购买的不是被分割的实物艺术品,而是被分拆的权益。虽然艺术品份额化的形式与证券相似,但并不具有证券的本质特征。这种艺术品份额类证券化交易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如信用风险、交易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且相对于证券而言更加难以防范。
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融资关系,属于典型的金融工具。而艺术品份额发售人与投资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在这个关系中,艺术品份额虽然可以在市场交易,但其本质只是艺术品交易的符号工具。艺术品份额发售完成后,买卖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发售人不再享有对艺术品的权利,也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与艺术品财产权相关的收益和安全养护、损毁灭失风险随交易而转移给投资者,投资者与发售人之间不存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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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