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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 舒乙:过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14日 10:36
    国务院刚颁发了新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通知。此时此刻又颁发一个新的通知,只因“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文化大国,目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我们的经济和相关产品还不够发达,能够傲人和使外人肃然起敬的东西就是我们的文化遗产。文化已经成为在经济、政治之外的第三个支柱。所以我们必须统一认识,珍视我们的文化遗产,认真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国务院决定,自2006年起,把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文化遗产日”。在此之前,我国已决定基本上不再批准建立什么日,“文化遗产日”是个特例,来之不易。今年6月10日,我们将迎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我们要像办每年的植树节那样,搞一个上下齐动手、家喻户晓的文化遗产日。通过这个节日,要让社会普遍知道将优秀文化传统保留下来的重要性;让公众普遍明白一个道理:现在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别再拆了,要手下留情,现在能保留下来的东西,将来说不定就能定为国宝,成为让子孙后代骄傲、外国人争先恐后跑来一睹为快的稀世珍宝。

    国务院通知中有规定,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之后才能实施建设。依照这条规定,许多正处在方案策划之中的建设项目,应该一律叫停实施,先行补课,先把地上地下的文化遗产搞清楚,并依法进行保护。

    我们今后不光要对保护遗产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宣传,对做得不好的,对造成破坏损失的,包括决策失误、玩忽职守、文物被盗或流失的,也要进行批评、曝光、追究责任,直至绳之以法。这是国务院通知中规定了的,对约束地方官员的不当行为将产生很大的震慑力,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依照国务院通知,尽快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使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法办事,使上述追究责任人的规定真正有法律依据,变得切实可行。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