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年09月16日 13: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记者 魏金金)9月16日,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获悉,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原文化部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出台《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对促进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规范有序和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文化产业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要求,原有管理规定已不能很好适应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和命名管理工作需要,有必要结合实际进行优化完善。2022年以来,在广泛征求和充分吸收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28条,主要规定了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建设目标、功能定位、管理职责、基本条件、评定程序、示范任务、服务支持和管理监督等方面内容。据悉,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其中,示范园区创建期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文化和旅游部原则上每年对其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获得命名后,示范期为3年。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示范期延续3年;未通过复核的,到期后称号不再保留。在政策支持方面,文化和旅游部将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完善联系服务机制,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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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冬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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