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2021年02月26日 14:1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截图

  根据《试行办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根据相关要求, 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涉及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等。

  《试行办法》明确,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二)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三)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四)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4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116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10015家。据初步测算,2020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直接产值总计6398.06亿元。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魏金金 )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2021-02-26 14:1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