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音频形式传播视频节目可能侵犯著作权

2020年09月16日 09:13    来源:北京日报    杨培培 宿琳

  《奇葩说第三季》是一档互联网脱口秀节目,由爱奇艺出品。天翼阅读公司是网站“氧气听书”及应用软件“氧气听书”的所有者和运营商;安卓平板电脑端应用软件“氧气听书”为用户提供了在线收听及下载《奇葩说第三季》音频的服务。于是,爱奇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天翼阅读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天翼阅读公司未经许可,将《奇葩说第三季》以音频的形式通过应用软件为用户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侵犯了爱奇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万元。

  法律解读

  虽然爱奇艺制作的《奇葩说第三季》以视频形式呈现,而天翼阅读公司的侵权作品以音频形式呈现,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网站播出的侵权作品音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音源内容上不一致,因此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上述作品具有音源一致性。同时,涉案作品作为一档语言类脱口秀节目,相比于视觉影像,表演者的语言表述是节目的核心,更能彰显节目的独创性。

  用户通过下载天翼阅读公司运营的APP能够直接搜索收听侵权音频完整节目,且节目有完整编辑列表及简介,天翼阅读公司虽辩称侵权作品是网络用户上传,但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在爱奇艺未提交其遭受损失数额及天翼阅读公司获利数额的相应证据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及数量、涉案作品是否处于热播期、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对赔偿损失数额予以酌定。

  著作权保护水平需与技术的发展相协调,技术水平越高,商业越发达,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应当越高。相应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在著作权保护中付出更多成本或者代价,达到“水涨船高”的效果。

  本案中,被控侵权人天翼阅读公司认为自己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作品是用户上传的。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追求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同时,要善尽保护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直接侵权者,当其不能尽到该举证义务时,便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了。(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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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卓 )

以音频形式传播视频节目可能侵犯著作权

2020-09-16 09:13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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