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虚假广告看法治的“质量”

2019年01月23日 09:20    来源:检察日报    傅达林

  广告是现代生活中的常见物,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当初“广而告之”的广告,演变至今可能已经变成了“夸大其词”的代名词。随手捏来一则广告,我们都能找到其宣传品与实物之间的差别,以致我们从小就懂得了“广告是假的”这个生活经验。

  其实,立法对广告有比较严格的规范,以防止浮夸吹嘘、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广告法第3条明确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4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何谓“真实”?何谓“欺骗”?宣传页面上的产品质优价廉,买到家的东西却相形见绌,这算不算“欺骗”?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但是稍微看看我们身边的广告,有几则能够真的达到这个标准?

  以房地产广告为例,广告法第26条明确要求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但如今各大城市楼盘的广告中,这两条恰恰是房企相互竞争的“重头戏”:地铁还在规划中,楼盘就打出“与地铁零距离”之类的标语;甚至公园还未规划,楼盘就能添油加醋地拿来作为推销说辞。

  如果严格对照立法标准,毫不夸张地说,现在的广告90%以上都是虚假广告。广告法第28条明确规定,“广告以虚拟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同时,立法还将商品的性能、质量、规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列为虚假广告。这些立法语言明确具体,并不存在含糊的空间。遗憾的是,在立法规范之下,各种虚假广告一路绿灯,堂而皇之地进入我们的生活。

  更严重的是,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方式,广告在推销商品的同时,还向社会提供了一种影响价值观的“副产品”。当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在大众传媒上传播扩散,当执法部门对随处可见的虚假广告视而不见,当消费者对浮夸成风的虚假广告习以为常,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和法治标准都在降低。就像反腐一样,之前的腐败冲击的不单是法治权威,还有人们的内心底线。违法违规广告如此大面积的盛行,构筑出一条法治的灰色地带,其最终模糊掉的是法治的质量。

  因此,真正需要我们反思的是:从何时开始,我们心里降低了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我们又是如何一步步接受广告与实物不一致的?如果立法确立的标准在执行中被打折扣,那么这样的法治便是“低质量”的。甚至从长远看,它会渐渐蚕食法治的质量标准,让公平正义在利益侵蚀下慢慢退却。

  虚假广告只是社会治理的一隅。从社会治理角度分析,每个领域、每个行业,其实都存在类似的现象。一些当初很好判断的违法违规现象,一点一滴渗透进社会并衍生出一条灰色地带,它渐渐改变着世人的容忍度,影响着执法者的初心,最终让法治慢慢退却。新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或许更应当回归法治初心,守住当初的标准,敢于较真、绝不退让,如此才能推动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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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园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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