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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向低保人员缀加“义务”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5年12月29日 15:41
苏子川
    据《广州日报》12月28日报道,从明年元旦起,广州的享受低保人员必须走上街头,参加社区环境卫生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个半小时。如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表面看来,这样的做法是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遏制有劳动能力的“懒汉”依靠低保生活等现象。但是,笔者以为,这样的做法太过简单机械,容易偏离低保福利制度的内在精神,甚至还会损害到低保群体的权益。

    要知道,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是一种社会福利,是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的一道防线。低保群体是相当贫弱的社会群体,政府设置这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这样的贫弱群体的关怀。

    凭什么要对符合享受低保福利条件的群体缀加义务劳动的条件呢?本来,诸如环境清洁、社区治安巡逻之类的公共服务,本身就有相应的从业人员。现在,让低保人员参与进来,尽管说打着的是“公益劳动”的旗号,但是,这样的“公益劳动”却是硬性的、有条件的。这实际上就使他们的低保福利是通过劳动付出换来的,这样带着“交易”属性的低保政策,难道不正是在消解其福利属性吗?

    尽管当前存在低保养懒汉现象,但是,改变这种现象,绝不应该简单的“一刀切”。事实上,现在许多城市都在追求对低保进行动态管理,鼓励低保群体通过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方法,来实现退保。而规定低保人员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天,低保人员在这样的公益劳动中没有任何收益,反而会形成他们再就业的障碍。这样的“一刀切”的做法,很不合理。

    低保养懒汉,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对低保资格的审核以及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其实,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最需要做的,是把低保工作做得更细点,更实点。一点低保福利,已经是低保群体生存和生活的最后希望了,这样的福利,政府部门难道不应该以更为温情、更为人性化的方式来落实吗?
 
来源:当代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