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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手段何以被滥用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5年12月28日 16:02
赵剑英
    世贸组织许多发展中成员一直要求把反倾销问题列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日程,但均遭到西方发达成员的强硬拒绝而没有实现。如何面对发达成员惯用的反倾销等贸易壁垒问题,是发展中成员目前乃至今后需要应对的严峻挑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自由贸易发展的100多年中,发达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工具,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倾销法规体系和执法机构。1904年,加拿大在《海关关税法》中首次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美国基本的反倾销法则源于《1930年税法》第七篇。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将反倾销问题列入其规则中。经过1967年、1975年和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逐步完善成目前的世界贸易组织“为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协定”,即人们通常所称的“反倾销协定”。

    目前,全球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一些国家保护国内特殊产业的“灵丹妙药”,并且有被滥用之嫌。反倾销法规被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某些发达成员采取了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从而导致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反倾销案件剧增。

    其次,世贸组织限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严格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被世贸组织允许的可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就相应提高。

    第三,部分发展中成员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招致了更多的反倾销调查。

    第四,较之其他贸易补救措施,使用反倾销手段的难度较小,调查机构可直接针对企业展开调查并采取措施,较少受到涉案方政府的干预。

    有专家指出,为了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中成员应尽早提出公正认定倾销与损伤标准及规范反倾销法规等,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