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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否看住“创造条件”的腐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5年12月27日 15:27
徐迅雷
    没有条件腐败也要创造条件腐败,没有条件犯罪也要创造条件犯罪。这不是不可能,而是“既成事实”的“大可能”,只是这样的“腐败”“犯罪”隐藏得较深。我最期待、最希望刑法能“管”住这样的情况。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如: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最高可判7年、枉法仲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7年,等等(据12月26日《中国青年报》)。如今确是“刑法不如变化快”,在犯罪“形势逼人”的情况下,及时修订刑法当然是很重要的,尽管频繁而多次的修订有“刑法缺乏前瞻性”之嫌。

    我最关心的是刑法对司法人员的“管制”,这回“管制”目标对准了“枉法仲裁”。报道说,现行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但对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枉法仲裁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这个草案给加上了;而且规定,仲裁人员若还收受贿赂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在的一个问题是,“枉法仲裁”也好,“枉法裁判”也罢,在很多时候是“灰色地带”,不为外人知、不为外人道。比如判处缓刑和改判缓刑,就是一个很大的“审判灰色地带”。“缓刑”的使用,近年来几成泛滥之势。10月14日《新京报》刊登北京一名检察官鲁石的文章说,近几年来,法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越来越高;“一项调查表明,山东省某市辖区检察院自2000年到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被告人共143人,而其中适用缓刑的有79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23人,两者相加共计102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71%。”缓刑者占了七成多,难道不够触目惊心吗?

    缓刑的滥用,具体到个案几乎数不胜数。广西鹿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陈学权玩忽职守,造成无辜群众被错误关押长达742天,这桩刑事罪案的“主角”陈学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一名曾任某法院院长的被告人受贿6万余元,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某贪官受贿几万元被法院判处缓刑;某刑讯逼供致死人的警察被判处缓刑;因渎职致使发生数十名矿工死亡矿难的某官员被判处缓刑……甚至最近在贵州还出现了高三女生惨遭手段极残忍的奸杀、而凶犯却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判例,给案件中犯下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三项重罪的“男主角”缓刑的理由,仅仅是“凶手认罪态度好”(12月23日《楚天金报》)。

    种种极不正常的“缓刑”,恰恰是在最没有条件腐败的地方创造腐败的空间。司法审判“缓刑空间”的过度开发、广泛实施,是聪明的法官对自己手中“自由裁量权”的高妙运用,也就是没有“自由裁量权”也要创造“自由裁量权”。除了部分是官本位权力的不正常施加,种种很“自由”的“缓刑运作”表明,它本身就是法官在“创造条件腐败”,而腐败的累加,通常就离犯罪不远了。

    你说,刑法愿意“听取‘缓刑’一片”吗?对一些官员甚至是“一家人”的公检法人员的缓刑判决,可能有点“惺惺惜惺惺”的味道,但从本质上看,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仲裁也好,审判也罢,因为手中掌握着“定夺权”,那么就有权力寻租的可能。“缓刑”被法官广泛地制作成“门槛”,让你跨过去就是桃花源,就是香格里拉,那么,最终注定是会“门槛出腐败”的。所以,修订《刑法》的人,应该关注以“缓刑滥用”为特点的、“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而产生的腐败犯罪。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