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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弱者权利是法治的进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5年12月27日 15:26
郭之纯
    据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几部法律草案,有不少令人眼前一亮的条款:“不签书面合同,劳动者也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合同理解应有利于劳动者”……这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一些内容;“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这是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内容。

    之所以说这些条款令人眼前一亮,是因为这些条款体现出了保护弱者的法治理念。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社会里强者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客观上拥有着更多的话语权,对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某些地方,由于过度追求“效率”,弱者的利益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比如“禁乞令”的出台、招生就业中的一些歧视性规定等等,都是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果。如果对此没有足够的警惕,就会导致“强者通吃”的结局。

    近几年,劳资双方的矛盾在某些企业很突出,甚至出现了“血汗工厂”,在这样的工厂里,打工者几乎成了包身工,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相关法律对劳动者这一劳资关系中的弱者保护还不够。更为恶劣的是,在少数地方,弱者的境遇没人管没人问,强者的权益却受到无微不至的关照。

    前些年在某些地方,像非法拆迁野蛮拆迁之类的事,曾经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的时候,都是弱者。这些年来,粗暴执法甚至野蛮执法的事情,媒体已经多有报道,比如少数地方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粗暴和野蛮行为,曾经产生过极其恶劣的影响。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规定,有助于避免片面追求“行政效率”的简单做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以令人信服的逻辑指出,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确实,只有当弱者也能参与到社会的竞争之中,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一个和谐的社会,不能让一部分人因权利贫困而绝望。扩充弱者权利,不仅体现出了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也体现出了健康的发展理性。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