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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中心待补法制“短板”

2012年06月28日 09:22   来源:人民网   张竞怡

  专家呼吁,在国际航运中心法制建设上,国家层面应该尽早出台《航运法》、《航道法》;在地方层面,适时调研修订《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2011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继续保持世界第一,然而上海离建成国际航运中心尚有差距。上海要建成国际航运中心到底有哪些“短板”,与国际航运中心距离几何?

  管理机制缺失

  随着全球制造中心向亚洲地区转移,我国已成为全球货物资源的集散中心和带动全球集装箱海运发展的主要力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断推进,步伐很快。

  以洋山深水港为例,据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孙建平介绍,2010年12月,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在洋山保税港区正式启动。发展到目前,洋山保税港区已累计引进24家大宗商品运营龙头企业,总注册资金达10亿元,初步形成大宗商品产业的集聚规模。洋山保税港区也成为全国率先为保税大宗商品打造供应链融资平台的保税港区。

  虽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步很快,但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航运服务处处长顾晓峰认为,航运产业链上游中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明显滞后,部分甚至空缺,很多管理机制也还未生成。

  顾晓峰指出,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中,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机制来统一管理市场,将会导致无序竞争,影响行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于加强行业管理的作用非常重要。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职能还未得到发挥,如船东协会、船舶代理协会等还没有在规范行业竞争和协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很大作用,某些新兴或细分行业如航运经纪、航运咨询等没有专业的行业协会来服务。

  顾晓峰还指出,虽然我国在水路交通行业立法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行业管理的法规,但总体上立法工作仍相对落后,有些法规比较陈旧,现有航运行业涉外经济法规不健全,对市场的监管手段不完善,缺乏对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远远不能满足航运市场开放的要求。

  法律法规待完善

  在上海航运中心的建设过程中,航运法制建设不可缺席。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国华指出,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我国国际航运法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需完善。需要完善的原因之一就是国际航运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协调,具体表现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如对航运市场和航运经济进行纵向调控,我国就缺乏《航运法》这一龙头法,来针对航运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确立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原则、主要制度及基本内容。

  此外,国际航运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协调还表现在部门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其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国际航运的事务的主管机关不明确。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从其经营的内容来看主体部分就是国际运输,其他业务也均与国际运输密切相关。

  王国华建议要统一主管机关,若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就不会出现同一主体经营同一业务但适用的法律冲突、而难于监管、经营主体规避法律的现象了。王国华还建议加强立法。

  上海金融学院保险研究所所长、副教授郁佳敏认为,我国作为航运大国,现阶段还缺乏专门指导航运保险的特别法。如在保证制度上,航运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担保将作为或不作为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都没有对航运保险的保证制度作任何规定,在法律实践中,会对是否违反保证及其违反保证的后果认定和判决产生争议。

  郁佳敏指出,完善我国航运保险海事的立法,并提高司法、仲裁水平是未来海事法律建设的方向和路径。

(责任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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