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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8年后开审 遇难者家属未见调查报告

2012年10月10日 13: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天,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提起的索赔案,在立案3年之后,终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4年11月21日,东方航空公司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时发生侧滑,坠落到包头市南海公园的湖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及地面两人共55人在事故中丧生。

  此后8年,32名遇难者家属为赔偿问题,奔波于中美两国多个地方,从协商到诉讼,终于在国内法院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成为国内法院受理的首起空难集体诉讼。

  这次诉讼的原告是32名遇难者家属,被告是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加拿大庞巴迪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和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以下简称“通用”)。

  原告代理律师郝俊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庭审是对此前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家属并未到场。

  跨国和解失败

  包头空难发生后,东航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提出了每人21.1万元的赔偿标准。但微薄的赔偿和东航始终不肯认错的态度,令大部分遇难者家属不满。

  2005年10月,32名遇难者家属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航、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及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原则”,凡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与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联系的,法院就对被告具有管辖权。而东航、庞巴迪和通用公司都在美国有商业活动,在郝俊波看来,跨国诉讼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项。

  只是,这条路走得异常艰难。

  美国法院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协商,于2006年年底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同意赔偿遇难者家属总额1175万美元。

  “主持调解的法官看到调解成功,非常高兴,2006年12月16日给原告和被告律师发邮件表示祝贺。”郝俊波说。

  与此几乎同步的是,2006年12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通报了包头空难的调查结果,这起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由于飞机没有进行除霜,造成机翼污染,引发坠毁。东航对此负有管理责任,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内的12人受到处分。

  为了履行该协议,2007年1月6日,来自包头、上海等地的30位罹难者家属以及他们的律师,聚集在北京签署了被告指定的有关文件,32位罹难者的家属平均所获赔偿,大概是400万元人民币。

  “没想到东航方面突然变卦,称双方根本没有达成调解协议。”郝俊波表示,拒绝履行协议的东航,随后向美国提出解散该案的请求,依据美国法律中的“方便管辖”原则,将此案交由中国法院审理。2007年7月5日,洛杉矶高等法院发出《诉讼程序中止令》。

  郝俊波告诉记者,最难以理解的是,如果和解协议达成,“本案的赔偿都是由英国保险公司来支付的,包括东航在内的各被告均无需付出一分钱”。东航却仍然选择了坚持不赔付,真实原因无从得知。

  国内起诉屡屡遇阻

  在跨国诉讼已经无望的情况下,郝俊波和32名遇难者的家属被迫开始了在国内漫长的诉讼之路。

  2007年11月和2008年6月,郝俊波两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均拒收材料。2008年7月,郝俊波带着一名美国公民作为证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收下了材料,但没过多久,诉讼材料甚至包括郝俊波的名片被一并退回。

  直到2009年8月10日,北京二中院才正式受理此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这3年,原告的诉求不断增加:赔偿金额从1.06亿元增加到了1.2亿元;要求被告公布包头空难的原因及经过等详细调查报告;在全国性报纸、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上向遇难者家属道歉;在事故发生地为死难者建立一座永久性纪念碑等。

  郝俊波说,如果中国法院始终不予受理,他们并不担心,因为那样的话,美国法院就会重新审理此案。出现这种局面虽然会导致诉讼时间更长,增加他们的诉讼成本,但他们都认为,被告方东航其实更不愿意见到这种情况。

  然而,北京二中院尽管受理了案件,却迟迟不开庭审理,案件进展十分缓慢。直到立案两年后,2011年10月25日,法院才组织了证据交换见面会。

  郝俊波当时曾表示,“被告的证据很让人失望,与本案无关。”

  至于郝俊波期待的质证和第一次开庭,同样迟迟不见动静。

  2012年9月21日,郝俊波在自己的新浪博客上发了一篇博文《包头空难案开庭通知》,漫长的诉讼之旅迎来了曙光。

  今天上午9时30分,郝俊波代表32名遇难者的100多位家属出庭质证,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后结束。

  21.1万元是不是最终赔偿

  在庭审中,双方律师围绕相关证据展开了质证。针对东航提供的部分家属收到东航21.1万元赔偿后签署的免责协议声明,郝俊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这是无效证据。

  “当时,事故责任尚未查清,21.1万元并不是最终的死亡赔偿额,只能作为前期部分赔偿。”郝俊波说,国际上对空难赔偿的普遍做法,是空难发生后首先对家属在心理和感情上做好安抚,同时拿出约几万美元的前期赔偿,来从经济上适当补偿家属并解决家属处理空难的有关费用。至于最终赔偿数额,应该在家属冷静下来后,结合航空公司等在空难事故中的责任情况才能确定。

  另一被告庞巴迪向法庭提交了飞机的出口试航证书和型号证书。而被告通用公司提交的是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

  “在市场合法销售的电器都有合格证书,但有了合格证并不代表制造商对其产品在销售后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郝俊波认为,庞巴迪和通用如果想证明他们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对空难没有责任,必须出示本案空难调查报告对其产品的清楚的、结论性的调查意见和结论。

  “我向法庭申请要求被告出示包头空难的调查报告,只有调查报告才能分解各被告在空难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负有什么责任。”郝俊波认为,如果调查结论清楚地排除了庞巴迪和通用的产品责任,那才能排除他们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遇难者家属为了解这一事实真相,已经苦苦等待了8年,他们至今仍不了解空难发生时的详情,他们渴望也有权利看到调查报告,了解自己亲人的最后时刻,了解到底是谁的责任。”郝俊波说。

(责任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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