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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联程航班丢失行李 索赔遭遇“踢皮球

2015年06月02日 09:3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田珍祥

  乘坐国际联程航班,行李中途丢失,索赔该找谁?湖北荆州消费者徐小姐近日遇到了这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日前,徐小姐向本报反映,不久前,其乘坐美国UA航空公司(以下简称UA航空)及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的联程航班,两件行李箱中途丢失,找两家航空公司索赔,却遭遇推诿扯皮。

  行李中途丢了

  徐小姐告诉记者,其原定于4月1日从美国休斯顿飞回国内,预订的是联程航班:先乘坐美国AA航空公司航班飞抵上海,再乘坐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航班飞抵武汉。

  4月1日,在休斯顿机场,徐小姐将两件行李办理了托运,其中装有i-Phone6plus手机、化妆品、衣物等,价值2万余元。没想到,在登机口,她被告知航班取消。机场工作人员为她紧急改签了另一趟联程航班:UA航空飞抵上海的航班及南航飞抵武汉的航班。

  4月2日下午5点40分,航班抵达上海浦东机场。徐小姐回忆道,当时她在行李台等待取行李,没想到转台上所有的行李箱都被取走了,还是没有等到她的两个行李箱。“随后我找到当时在场的3位UA航空的工作人员,向他们出示了我的行李牌小票,但他们看到我是AA航空公司转签过来的,就让我去AA航空行李柜台那边去咨询。”徐小姐回忆道。

  徐小姐于是去了AA航空公司行李柜台询问其行李的下落,但对方告诉她,行李已由UA航空承运,该公司不再负责。在徐小姐的请求下,AA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电脑系统里查询了她的行李牌号,系统显示行李状态为“空”。

  无奈的徐小姐再次找到UA航空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行李有可能延迟,或者还没有从美国那边发过来。对方还表示,徐小姐只能到最终目的地去申报行李丢失情况,“也就是说去武汉去填写《行李运输事故单》”。“如此交涉了3个多小时,耽误了航班,于是再次改签南航航班,最终第二天下午4点多才坐上南航飞往武汉的飞机。”徐小姐说。

  维权遭遇踢皮球

  4月3日下午5点,航班飞抵武汉机场,一下飞机,徐小姐就来到南航行李部填写了查询单号为WUHCZ0007989的《行李运输事故单》。南航工作人员称,如果找到了行李,将会按照徐小姐填写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寄送。

  徐小姐告诉记者,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她不断给UA航空和南航有关方面打电话。4月6日,南航方面通知徐小姐,其中的一个编号为AA390705的行李箱子找到了,即将安排航运到武汉。

  让徐小姐没想到的是,南航方面很快又通知她,找到的那个行李箱又丢了。

  4月6日,徐小姐查询得知,其编号为AA390704的行李箱中的iPhone6plus手机在4月3日已经被激活,“说明那个箱子已经被人打开了”。

  4月7日,徐小姐决定去武汉机场找南航讨个说法。徐小姐告诉记者,当时一位主管向她解释,南航只是承运了旅客,并没有承运行李,所以对行李丢失不负责任。

  4月8日,徐小姐又赶到上海浦东机场找UA航空行李部讨说法。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她:“我们收到的消息是行李箱已经找到并送给您了,而且《行李运输事故单》是在武汉南航填写的,就算是丢失了,也应该找南航索赔。”

  气愤的徐小姐选择在上海浦东机场报警,并跟随警察查找行李下落。

  UA航空工作人员称,曾找到一个编号为AA390705的行李箱,因为看到行李箱上贴着AA航空公司的标签,就把行李交给了AA航服。而AA航空工作人员则表示,从来没有收到过AA390705号行李,建议找上海UA航空行李部。

  记者在徐小姐提供的上海UA航空行李部的行李交接本照片上看到,交接本上写明找到了AA390705号行李,并通知航服取件,但至此没有下文。

  徐小姐说,UA航空公司一再推脱丢失行李的责任,让她找武汉南航索赔,而武汉南航称没有收到行李,并坚称对行李丢失不负责任。

  两家航企负连带责任

  5月25日,为核实相关情况,记者分别致电UA航空和南航相关部门。记者多次拨打上海UA航空行李部电话,均无人接听。武汉机场南航行李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徐小姐的行李仍未找到,赔偿问题应该找UA航空协商处理。

  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种情况下,UA航空和南航应对徐女士的行李遗失承担连带责任。

  张起淮进一步分析指出,徐小姐乘坐的从美国休斯敦至上海联程到武汉的航班属于国际航班,符合《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运输”的定义。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连续运输的情况下,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有权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张起淮表示,中国和美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遵循公约相关规定。因此,UA航空作为第一承运人、南航作为最后承运人,应当对徐女士行李遗失承担连带责任。

  索赔可依国际标准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及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行李丢失赔偿标准为每公斤100元,无法确认重量时,按照旅客仓位等级所享受的免费行李重量赔偿。这意味着,按照国内赔偿标准,徐小姐丢失的价值2万多元的行李,最终的赔偿金额可能只有几百元。

  张起淮表示,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内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索赔。根据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蒙特利尔公约》限额修订生效的通知,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由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691.2元)提高至113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91.7472元)。“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航空运输合同,而航空公司未能按约将行李运输至目的地,既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犯旅客权益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如果要走诉讼途径的话,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张起淮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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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吁废除航空赔损限额

  近年来,张起淮多次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废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2012年,张起淮还曾经联合多位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要求废止航空赔损限额规定。

  张起淮表示,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至今已近20年。2006年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至今也近10年。这期间,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始终变化不大,例如丢失托运行李,赔偿标准从每公斤50元上调至目前的每公斤100元,仍然远远不能满足旅客赔偿实际损失的要求,也严重偏离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规定的赔偿水平,所以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废除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责任编辑:缪杰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