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规小课堂:擅开应急舱门的法律代价
新闻背景:近日,在昆明飞往北京的东航MU2036航班上,有旅客因与空乘人员发生矛盾,擅自打开了飞机应急舱门。事发后,25名涉事旅客被警方带离调查。最终,1名导游和其所带旅游团中的1名旅客分别因煽动他人和强行打开应急舱门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这两名旅客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简单的不文明乘机范畴,对航空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立志说,这种不文明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旅客的权益,大家应该共同维权,强烈谴责这种行为。同时,应加大对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民航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
那么,这两名旅客违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6条、第25条明确规定了机场与航空器内禁止的行为。机场内禁止“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强行登、占航空器,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危害机场安全和秩序行为”。航空器内禁止“在禁烟区内吸烟,抢占座位、行李舱(架),打架、酗酒、寻衅滋事,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等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属于航空器内所禁止的、扰乱秩序和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为此,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其中包括: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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