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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必须增加擅开“逃生门”的违法成本

2015年01月16日 14:10   来源:《中国民航报》   蒋运国

  编者按:近日,民航连续发生了两起旅客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打开航班应急舱门的事件。擅自打开航班应急舱门,不仅会导致飞机滑梯释放,产生高昂的维修费用,而且可能带来安全问题,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直接威胁到他人的生命。

  这类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与旅客冲动、不理智有关,也与周围有人煽动有关;既与旅客对民航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有关,也与相关部门处理类似事件时力度不够大有关。

  在我国民航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航管理部门、航空公司以及旅客等各方应当如何共同努力,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本报本期特约一组评论,倾听各方观点。借鉴民航对“诈弹”事件的处理办法,相关部门可以加重擅自打开航班应急舱门的处罚力度。此外,民航单位也应该加强对旅客的航空安全教育;旅客在搭乘航班时,遇到问题也要始终保持理智。

  事件回放:1月9日,东航云南有限公司MU2036昆明—北京航班,因受昆明机场持续雨雪和降温结冰影响而延误。在对飞机机身进行除冰作业时,机组按照规定关闭了舱内空调约30分钟。其间,飞机舱内空气不流通,导致一名旅客身体不适,引起旅客不满,出现语言过激的情况。在航班推离登机桥后,机上旅客突然打开了航班上的3扇应急舱门。

  无独有偶。1月12日,在西部航空从拉萨飞往重庆的PM6272航班上,飞机在重庆机场落地并滑行完毕后,在机组尚未开启舱门前,一名旅客突然打开机上的应急舱门,飞机左大翼的滑梯被释放。

(薛红伟/绘)

  东航MU2036航班在飞机除完冰后滑行的过程中,3个应急出口被失去理智的旅客打开。这种敢于公开挑战航空安全底线的行为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擅自打开“逃生门”的违法成本过低。

  飞机的应急舱门俗称“逃生门”。在正常情况下,旅客绝对不可以触碰此门。在紧急情况下,旅客也需要听从客舱乘务员的安排和指令,才能打开此门。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旅客打开“逃生门”,就必须为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次事件中,旅客擅自打开“逃生门”的原因是由于飞机在除冰时关闭了30分钟空调,有“年长的妇女身体不适”。这起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对煽动闹事的导游和打开“逃生门”的旅客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近年来,关于旅客打开机上“逃生门”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2013年12月14日,一名男子搭乘四川航空公司从重庆飞往北京的航班,在飞机落地停稳后,由于该男子想早点下飞机,结果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2月16日,由南宁飞往重庆的华夏航空公司G52652航班降落在重庆江北机场后,一名年轻男子出于好奇打开应急舱门,被行政拘留5日;2014年12月15日,在杭州萧山机场,一名男子只是为了透透气儿,在厦航MF8453航班起飞前,打开了飞机的应急舱门,而当时对涉事男子的处理仅仅是批评教育。

  擅自打开“逃生门”显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从上述这些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最严重的处理结果就是行政拘留15天。这种处理结果,显然比较轻微,既无法达到让当事人警醒的目的,也不能收到让其他旅客引以为戒的效果。笔者认为,要想杜绝擅自打开飞机上“逃生门”这类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增加旅客违法的成本。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民航之前对“诈弹”事件的处理方式,是比较成功的。2012年~2013年,民航频频发生“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危险信息侵扰事件,平均每月超过两起,严重干扰了民航的运输秩序,也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在2012年以前,“诈弹”事件的处理结果一般是将当事人治安拘留5天~15天,罚款500元,因“诈弹”事件而获刑者寥寥无几。为了遏制“诈弹”事件频发的趋势,自2012年以来,国家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诈弹”事件的量刑力度。2014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认“诈弹”事件属于暴恐事件。此后,“诈弹”事件得到了有效控制,近乎销声匿迹。

  要杜绝旅客擅自打开“逃生门”事件,我们必须借鉴对“诈弹”事件的处理方式,大幅度加大对擅自打开“逃生门”的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必须让那些想透透气儿、好奇心重的旅客不敢再越雷池一步,不敢以身试法。(蒋运国)

(责任编辑:缪杰娴)